交屋須知

一、交屋之意義與程序

(一) 交屋之意義

一般而言,賣方(或建商)通知買方「交屋」,表示了以下的意義:

  1. 該房地的產權已移轉登記於買方名下,可交付買方相關產權文件及房地。
  2. 買方須依合約準備交付賣方購屋尾款。
  3. 完成交屋程序後,買方就可進行裝璜或遷移進住新居了。

(二) 交屋的程序

就買方的角度來看,可概略地分成兩大類:

  1. 產權文件及相關資料的交付。
  2. 房地的交付。

二、產權文件及相關資料的交付

買方在辦理交屋時,應向賣方索取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 土地建物權狀—確認所有權人,土地建物標示部份,坪數計算無誤 及確認車位號碼或位置。

(二) 使用執照影本—房屋興建完成,主管機關(工務局)核發。

(三) 無「輻射鋼筋」、「海砂屋」證明書。

(四) 保固書—詳載售後服務流程及保固內容、期限等。

(五) 設備使用手冊—房屋設備甚多,有使用手冊協助,將來有關操作使用,維修保養、簡易修繕都能得心應手。

(六) 水電費、管理費、瓦斯費影本—交屋日賣方應結清且交付收據影本。若賣方未付清可代扣或另行約定。

(七) 房屋稅單、地價稅單結算—原則上依合約約定結算,若約定以交屋日為繳納基準日,則賣方須提供稅單影本核計或另行約定代繳代付。

(八) 產權移轉登記、設定稅費、代書代辦費用及其他規費明細。

(九) 售後服務連絡方式—建商大抵設有客戶服務單位、提供售後產品修繕、諮詢、設備保養維修等相關售後服務,須掌握相關連絡管道,以備不時之需。

(十) 大樓管理規章—若已成立管委會運作中,則須要求賣方檢附。

(十一) 賣方原來購買本房地之合約文件或影本,以了解原買賣合約有無特別的權利義務約定。

(十二) 了解分管協議之內涵

三、房地的交付程序

(一) 向建商購買新成屋或預售屋請買方以合約書所載之建材設備、項目、品牌、品質等一一核對,對於工程瑕疵或品目不符情事,可要求賣方(建商)改善或更換。

(二) 二手屋的交付,原則上依雙方的合約約定行事。

(三) 公共設施的交付,亦請比照第1項之交付方式辦理。

(四) 買方完成以上程序,並交付尾款予賣方後,即完成交屋之程序並完全擁有該房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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