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進度與管理個案進度與管理個案進度與管理個案進度與管理個案進度與管理個案進度與管理
都更重建 初步評估 報告 台北市 松山區 民生段
有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形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議,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必要時得通知提議人陳述意見:
一、無劃定必要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二、有劃定必要者,依第九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項提議應符合要件及應檢附之文件,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或其周邊建築物未能與之配合者。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七、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
八、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二、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三、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
四、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